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5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45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丑○○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097、25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丑○○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49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6年2月17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庚○○等人之財物,得手後,將所竊得之財物,販售予不知情之資源回收廠。 嗣為警 於97年9月16日16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2段533號前攔停盤檢,丑○○自身上拿出詰富資源回收場販賣物品之單據,而自首前開竊盜犯罪而接受司法機關調查、裁判。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即證人庚○○、壬○○、丁○○、辛○○、丙○、甲○○、乙○○、己○○、戊○○、子○○、 陳文瀚 於警詢中、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資源回收場員工癸○○、呂 坤泰 、 劉榮 海、 巫添 丁、 王秀 治、 王麗 娟、 石婉 如、 何智凱 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現場照片數張、整合查贓系統查詢資料2份、盛興資源回收買入登記簿、詰富資源回收場單據、資源回收買入登記簿、贓物認領保管單、詰富資源回收場進貨單、詰富資源回收場物品登記簿各乙份在卷足參,堪認被告上開不利於己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丑○○就附表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被告前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49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6年2月1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法加重其刑。
㈢、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41號判例參照)。
查本件附表所示之竊盜案件,被告均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知悉前主動告知警方,並帶同警方前往現場查證乙節,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且附表所示之庚○○等被害人於警詢中均陳稱,其等就該等失竊案件,均未報案等語明確,是就附表所示之竊盜,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且皆依法先加後減之。
㈣、被告所犯上開15次竊盜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年青力壯,不思循正途以謀正當利益,竟為私利,而行竊他人財物,缺乏對他人財產權須予以尊重之觀念,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且於警詢中自承前開竊盜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酌被告犯罪所得價值非鉅,其中附表編號15所示之被害人 陳文翰 於事後已領回遭竊物品及其等犯罪之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就所處拘役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10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法、竊得財物及│銷贓管道│自首│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價值││與否││├──┼─────┼──────┼────┼──────────┼──────┼──┼─────────────┤│1│97年5月22│臺中市○○路│庚○○│徒手竊取│以合理價格售│是│丑○○竊盜,累犯,處有期徒│││日9時30分│382號旁││抽水加壓馬達1臺,價│予不知情之「││刑貳月。│││許│││值約新臺幣(下同)│元通環保公司││││││││1000元│」員工癸○○│││├──┼─────┼──────┼────┼──────────┼──────┼──┼─────────────┤│2│97年5月22│臺中市西屯區│壬○○│徒手竊取│以合理價格售│是│丑○○竊盜,累犯,處拘役拾│││日13時30分│福雅路657-1││水溝蓋鐵片1面,價值│予不知情之「││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許│號前││約200元│寶任資源回收││仟元折算壹日。│││││││場」(已停業│││││││││)│││├──┼─────┼──────┼────┼──────────┼──────┼──┼─────────────┤│3│97年5月28│臺中市北屯區│丁○○│徒手竊取│以合理價格售│是│丑○○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日11時許│長生巷34之9││鐵板1面,價值約500元│予不知情之「││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號「進南貨運│││永泰成環保企││壹仟元折算壹日。││││公司」│││業社」員工呂│││││││││坤泰│││├──┼─────┼──────┼────┼──────────┼──────┼──┼─────────────┤│4│97年5月底│臺中縣潭子鄉│辛○○│徒手竊取│以合理價格售│是│丑○○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某日│雅潭路2段392││不銹鋼狗籠1個,價值│予不知情之「││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巷111號旁││約500元│詮旺資源回收││壹仟元折算壹日。│││││││場」員工劉榮│││││││││海│││├──┼─────┼──────┼────┼──────────┼──────┼──┼─────────────┤│5│97年5月底│臺中市西屯區│丙○│徒手竊取│以合理價格售│是│丑○○竊盜,累犯,處有期徒│││某日│漢成街21號地││電焊機1具,價值約3、│予不知情之「││刑參月。││││下室樓梯間││4000元│順富資源回收│││││││││場」員工巫添│││││││││丁│││├──┼─────┼──────┼────┼──────────┼──────┼──┼─────────────┤│6│97年7月7日│臺中縣潭子鄉│甲○○│徒手竊取│以合理價格售│是│丑○○竊盜,累犯,處拘役貳│││10時30分許│大通街93巷54││鐵板1面,價值約3、│予不知情之「││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號旁││400元│侑金資源回收││壹仟元折算壹日。│││││││場」員工王秀│││││││││治│││├──┼─────┼──────┼────┼──────────┼──────┼──┼─────────────┤│7│97年7月16│臺中縣潭子鄉│辛○○│徒手竊取│以合理價格售│是│丑○○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日14時30分│雅潭路2段392││不銹鋼狗籠1個,價值│予不知情之「││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許│巷111號旁││約500元│盛興資源回收││壹仟元折算壹日。│││││││場」員工王麗│││││││││娟│││├──┼─────┼──────┼────┼──────────┼──────┼──┼─────────────┤│8│97年7月18│臺中縣潭子鄉│乙○○│徒手竊取│以合理價格售│是│丑○○竊盜,累犯,處有期徒│││日11時30分│甘水路2段300││馬達1臺,價值約3500│予不知情之「││刑參月。│││許│號旁││元│盛興資源回收│││││││││場」員工王麗│││││││││娟│││├──┼─────┼──────┼────┼──────────┼──────┼──┼─────────────┤│9│97年8月10│臺中市西屯區│己○○│徒手竊取│以合理價格售│是│丑○○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日9時30分│廣興巷20號旁││抽水馬達1臺,價值約│予不知情之「││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許│菜園││500元│大發資源回收││壹仟元折算壹日。│││││││場」員工石婉│││││││││如│││├──┼─────┼──────┼────┼──────────┼──────┼──┼─────────────┤│10│97年8月10│臺中市北屯區│戊○○│徒手竊取│以合理價格售│是│丑○○竊盜,累犯,處有期徒│││日10時許│豐樂路52號旁││抽水馬達1臺,價值約│予不知情之「││刑貳月。││││菜園││1000元│侑金資源回收│││││││││場」員工王秀│││││││││治│││├──┼─────┼──────┼────┼──────────┼──────┼──┼─────────────┤│11│97年9月4日│臺中縣潭子鄉│乙○○│徒手竊取│以合理價格售│是│丑○○竊盜,累犯,處有期徒│││8時30分許│甘水路2段300││馬達1臺,價值約3500│予不知情之「││刑參月。││││號旁││元│盛興資源回收│││││││││場」員工王麗│││││││││娟│││├──┼─────┼──────┼────┼──────────┼──────┼──┼─────────────┤│12│97年9月7日│臺中縣潭子鄉│乙○○│徒手竊取│同上│是│丑○○竊盜,累犯,處有期徒│││13時30分許│甘水路2段300││青銅1批,價值約2500│││刑參月。││││號旁││元││││├──┼─────┼──────┼────┼──────────┼──────┼──┼─────────────┤│13│97年9月中│臺中縣潭子鄉│子○○│徒手竊取│同上│是│丑○○竊盜,累犯,處有期徒│││旬某日│大豐路1段48││車用電池1個,價值約│││刑參月。││││號前││3000元││││├──┼─────┼──────┼────┼──────────┼──────┼──┼─────────────┤│14│97年9月13│臺中縣潭子鄉│乙○○│徒手竊取│同上│是│丑○○竊盜,累犯,處有期徒│││日9時30分│甘水路2段300││馬達2臺,價值約4000│││刑參月。│││許│號旁││元││││├──┼─────┼──────┼────┼──────────┼──────┼──┼─────────────┤│15│97年9月16│臺中市西屯區│陳文翰│徒手竊取│以合理價格售│是│丑○○竊盜,累犯,處拘役拾│││日14時30分│中康一街14巷││鋁梯1支、螺絲6支、螺│予不知情之「││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許│19號旁菜園內││絲墊片5片、螺絲帽1個│詰富資源回收││仟元折算壹日。││││││,價值約250元│場」員工何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