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徐隆珍 被告 洪有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簡字第50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何一宏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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