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78號上訴人即原告展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6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1,
6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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