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55號上訴人 潘光明 被上訴人 潘美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美枝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15,500元(44
7㎡×101,000元/㎡×1/2=22,573,500元;148㎡×83,000元/㎡×1/2=6,142,000元;22,573,500元+6,142,000元=28,71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104元。本件【反訴】上訴人之上訴金額為2,919,32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44,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2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宜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