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36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
40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4,65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