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36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
40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4,65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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