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林均宜 被告 周立筠 上列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易第41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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