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9號原告 陳佳純 訴訟代理人 陳國銘 被告 宋懷志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易字第249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吳志誠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曉卿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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