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胡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冠傑 即傑盟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內聲請事項第(3)點附表內第二階段之利息起算日漏
載月份,應具狀補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