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530號債權人臺中市石岡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陸明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黃玉花林保閣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林保閣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本件對債務人請求聲明是否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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