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 曹芸華 被告 涂卉穎 即涂又今被告 林昶鵬 即 林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990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64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6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4,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3,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