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惠綾
呂子涵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采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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