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顯正合邦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4,6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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