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清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貳拾叁萬肆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玖萬零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