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7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正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7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正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