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張相唐 被告 林佶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1號(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施介元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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