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5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鶯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孟霜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新臺幣197,500元之計算方式。
二、請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借款日期、借款金額、約定清償期等)。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