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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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90號聲請人 蘇德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1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元泰加油站股份有限│臺灣土地銀行│104年4月2日│58,800元│CD0000000│││公司│新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