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287號債權人 林誌瑋 上列債權人林誌瑋因與債務人 陳清美 (即 張豐根 之繼承人)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誌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2項)。台端請求50萬元債務不履行賠償金如屬違約金性質,請提出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
二、另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是請釋明請求50萬元遲延利息再給付利息之法律依據?
三、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本件請求之金額。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