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08號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朱炳昱 ,於民國96年12月間變更為乙○○,經其新任法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862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王月伶┌────────────────────────────────────────────────────────┐│附表:97年度除字第6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96年10月1日│20,000元│BA0000000││││限公司 葉銘智 │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