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五四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五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規定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業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訂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同年二月七日始向本院遞狀上訴,有本院收文戳章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梁哲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