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小上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小上字第161號上訴人 邱騰麟 被上訴人 陳美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28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限期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