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82號聲請人 楊秀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原末日即民國110年7月17日適逢週六假日,故順延至下週一即同年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韻宇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正分行110年3月10日20680元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