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601號聲請人 邱瑞港 (即 邱秀耀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邱瑞港」之記載,應更正為「邱瑞港(即邱秀耀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