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22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彭柏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9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彭柏瑋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08年11月1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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