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穎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穎宗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3030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BURBERRY上衣、ADIDAS外套等物,為未經授權使用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83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李穎宗因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認被告並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並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97年度偵字第1303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全案卷宗查明屬實,並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事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可參。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為違反商標法第82條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5份附卷可憑,扣案物既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仿冒商品,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法第83條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沒收,核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胡樂寧附表:
┌─┬─────────┬──┬─┬──────────┬──┐│編│商品名稱│數量│編│商品名稱│數量││號│││號│││├─┼─────────┼──┼─┼──────────┼──┤│1│仿冒BURBERRY上衣│31件│8│仿冒ADIDAS外套│7件│├─┼─────────┼──┼─┼──────────┼──┤│2│仿冒BURBERRY外套│27件│9│仿冒ADIDAS褲子│4件│├─┼─────────┼──┼─┼──────────┼──┤│3│仿冒BURBERRY背心│18件│10│仿冒「海綿寶寶」背心│6件│├─┼─────────┼──┼─┼──────────┼──┤│4│仿冒POLO上衣│22件│11│仿冒「海綿寶寶」褲子│16件│├─┼─────────┼──┼─┼──────────┼──┤│5│仿冒POLO褲子│4件│12│仿冒「NY」外套│3件│├─┼─────────┼──┼─┼──────────┼──┤│6│仿冒「大耳狗」上衣│2件│13│仿冒「NY」上衣│10件│├─┼─────────┼──┼─┼──────────┼──┤│7│仿冒「大耳狗」背心│5件│14│仿冒「NY」褲子│5件│├─┴─────────┴──┼─┴──────────┴──┤│合計│16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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