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 張珮甄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上列當事人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08年6月12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2,200,000元,追加請求金額700,000元,依上揭規定,原告就超過部分,應補繳裁判費6,930元。【計算式:22,780(應徵)-15,850元(已繳)=6,930】
二、請提出被告 莊信傑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