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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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16號聲請人 莊茂盛 上列聲請人與 莊建成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聲請狀之附表,其中編號436、442、444地號土地之坐落地段繕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聲請狀之事實理由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3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並提出本票為證,惟與抵押權設定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謄本之設定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擔保民國108年3月14日消費性借貸之金額不同。是請提出上開108年3月14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