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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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台財訴字第098005718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7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本
法官莊金昌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莊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