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減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9年聲減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1238號、本院85年度上訴字第172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其犯罪時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及判決確定日期,均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宋明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