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89年度店簡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四О一號
  上 訴 人 台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范煦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拾壹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陸佰伍拾參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