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四О一號
上 訴 人 台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范煦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拾壹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陸佰伍拾參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