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秩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6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張志剛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
11月13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944995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張志剛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張志剛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10月11日下午3時4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巷○○號。
(三)行為:因口角糾紛,被移送人以拳頭傷害被害人 潘金財 額頭
及左眼。
二、爰審酌被移送人於公共場合加暴行於人,妨害社會秩序,顯
有不該,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
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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