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秩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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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5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曾坤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
10月21日新北淡警刑字第109438193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曾坤銘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曾坤銘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9年10月14日20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巷。
(三)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供述。
(二)員警職務報告。
(三)證人 陳俊業 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行車紀錄器畫面3張。
三、被移送人雖辯稱:我都不知道當時發生什麼情況,我有喝酒
云云,然依前述行車紀錄器畫面,並未見被移送人爛醉倒地
之情形,顯見被移送人當時尚未達酩酊大醉之程度,竟於事
發後全改稱不知情云云,該等辯解自非可採。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