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秩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4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許育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
10月12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930351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許育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許育瑋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9月11日下午9時4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巷○○號。
(三)行為:因未戴安全帽為員警攔查,被移送人於員警依法執行
勤務時,以「你沒說話沒人當你是啞巴」、「吃飽太閒」、
「吸人血」等語辱罵員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2幀。
(三)錄影光碟1片。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
生之危害,並考量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
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蘇彥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