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5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3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