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8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柏毅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柏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柏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各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1年2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098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6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佑怡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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