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8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98年度家訴字第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13,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