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559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5日本院98年度家聲字55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