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4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61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第三人 媚婷峰 美容(股)公司高雄博愛分公司以新臺幣298,000元整購買消費商品,並約定自契約成立商品交付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零計算利息;並於訂立分期買賣契約時,即與第三人媚婷峰美容(股)公司高雄博愛分公司約定同意將應給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轉讓債權人,自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次月相當日開始每月繳付分期價款新臺幣12,417元整予債權人。契約並約定如遲延繳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將尚欠本息全部一次清償,並自延滯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分期應繳未繳之期付總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詎債務人自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當期應繳日起即未依約繳款,雖經依法催告,仍未獲解決。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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