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077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非訟代理人 趙素英 債務人凱晟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呂進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凱晟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8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使用商務信用卡,簽訂約定條款,經聲請人核准消費核度為新臺幣40萬元,並摯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張在案。
(二)依約定條款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起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4.6(日息萬分之4)計算利息。
(三)詎債務人自100年08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停止債務人使用信用卡,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凱晟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尚積欠聲請人消費簽帳80,217元整未給付,及自民國100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