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98號原告 黃智斌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本院101年度交字第9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一年度交字第九十八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本院判決如下」部分,應更正為「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