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27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永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就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其中關於利息及其他費用部分:請分別敘明利息起迄日、利率、金額;其他費用之請求原因為何,亦請分別臚列其名稱、費用發生之時間及其金額。
二、請就各債務人之補正事項,分別提出補正狀繕本五件(可參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報)。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