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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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字第33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律股)被告柯亭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所為之111年度交簡字第332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所記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所記載之「民國00年0月00日生」,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誤寫,爰依職權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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