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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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 呂宛蓁 相對人 繆郭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9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貸債務包括借據、支票、本票等,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07年8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前相對人於106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1,300,000元,惟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聲請人1,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7年1月16日雲院忠非信決107年度司拍字第6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6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大竹圍││819│94.55│全部│││0││││││││││1│││││││││└─┴───┴────┴───┴───┴────────┴────────┴───────┴─────────────────┘┌──────────────────────────────────────────────────────────────┐│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6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312│雲林縣斗六市大│雲林縣斗六市文│2層住家用、加│一層47.45│121.52│全部│││0││竹圍段819地號│化路690之70號│強磚造│二層57.20│││││1│││││騎樓9.75││││││││││電梯樓梯間7.1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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