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90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沁柔 即 李意然 、李𪱍中即 李高英桃 之繼承人、 李允斌 即李高英桃之繼承人、 李蕓倩 即李高英桃之繼承人、 李蕓萍 即李高英桃之繼承人、 李欣俞 即李高英桃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李𪱍中之姓名是否有誤(與狀附戶籍謄本姓名不符)。
㈡確認本件聲明是否有誤(李高英桃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
條第2項之規定,僅於繼承範圍內負清償之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