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14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冠中 債務人 江錦煙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344元,及自民國93年5月21日起至民國93年6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3年6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2,592元,及其中19,975元自民國94年1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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