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二)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二)字第136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乙○○被告丙○○
甲○○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丙○○、甲○○等偽造文書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逾期,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應委任律師。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的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明文規定。
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訴訟程序準用。
二、自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於本院,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前述規定,依法命補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