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193,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499,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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