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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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車輛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謝介忠 訴訟代理人 周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奕晴 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變更登記之車輛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此為原告陳報之買賣契約所載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