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和解筆錄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于治貴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就本院99年交易字第354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十五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許炎灶檢察官陳宣每書記官曾雅旋通譯蔡明哲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兼于治貴之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不含強制責任險),當庭全額給付,不另給據。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法定代理人兼于治貴之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十五庭
書記官曾雅旋法官許炎灶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