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小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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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776號
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11,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